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张**、被告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被告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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