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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永长与杨**,付依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虞**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付依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万**初字第03203号民事判决,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3日作出(2014)万**初字第3203号公告,通知虞**在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到期后虞**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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