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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