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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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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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