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谢**、被告何**、被告杨**、被告张**、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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