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李**、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洪*与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刘**,佘**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程**与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吴**、陈**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虞永长与杨**、付**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田*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谢**,何**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