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吴**、陈**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忠诉被告吴**、陈**、汪**、重庆景**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忠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陈**、汪**、重庆景**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陈**、汪**、重庆景**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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