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忠诉被告吴**、陈**、汪**、重庆景**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忠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陈**、汪**、重庆景**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陈**、汪**、重庆景**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