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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朝其与万贤禄,胡华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朝其与被告万**、胡华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朝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2元,减半收取7646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2646元,由原告江朝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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