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碧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碧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交纳1350元,由原告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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