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与被告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额退还原告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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