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合伙的基础是双方签订了《澳美股东合同》,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向何*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垫江县,但经重庆市渝北**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何*自2009年6月起,居住于渝北区**桥路X号龙*花园X幢X单元X-X,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