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陈**、陈**、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8.00元,减半收取2244.0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与郭**,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与邓小均,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达中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陈**,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应与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