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余**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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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陈**,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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