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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与被告王*、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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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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