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被告陈**的公民身份信息未实际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陈**根本不存在,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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