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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景西科、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景西科、赵**、第三人彭*、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6700元。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钟*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交纳6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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