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宁诗*与被执行人姚**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诗*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陆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申请执行人宁**,男,1934年2月3日生,现住陆川县沙坡镇旺竹窝队9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