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郸分公司、中外建**有限公司、盐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交纳19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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