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为4465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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