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邯郸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为4465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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