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张**等与曲周县**民委员会、曲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张**诉被告曲周县**民委员会、曲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张**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金**、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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