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张**诉被告曲周县**民委员会、曲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张**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金**、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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