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北京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鑫**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者600000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北京鑫**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6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