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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河北**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裘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立民初字第0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原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立民初字第05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雄县辖区。综上,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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