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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经销处与张**、苏*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保定**经销处(以下简称三北锅炉)因与被申请人张**、苏*进、保定市**制作中心(以下简称金梭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三北锅炉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梭子是与张**、苏*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相对方,理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三北锅炉作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明知金梭子、张**、苏*进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施工,未提出异议,且三北锅炉在取得综合办公楼的产权后不仅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还将该房屋转让获利。因此,应视为建三北锅炉综合办公楼是三北锅炉和金梭子的共同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令三北锅炉和金梭子连带给付张**、苏*进工程款并无不当。

综上,三北锅炉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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