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诉被告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张*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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