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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青县曹**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青县曹寺镇前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县曹寺镇前洼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告于2013年为被告的村庄农田管道开沟,被告拖欠原告开沟费10000元,并于2015年2月7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但被告未能给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开沟费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青县曹寺镇前洼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成为被告青县曹寺镇前洼村民委员会村庄开沟,被告共拖欠原告开沟费10000元,于2015年2月7日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农田管道开沟,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主张欠款数额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青县曹寺镇前洼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吴**开沟费1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河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北环支行,帐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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