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任公司、九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滦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0元,由原告滦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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