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华**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程有限公司、被告承德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华**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程有限公司、被告承德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华**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献县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合计3670.00元,由原告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