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超诉被告河北**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河北**责任公司、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7.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