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涞水县**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涞水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835.00元,减半收取15917.50元由原告涞**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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