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涞水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835.00元,减半收取15917.50元由原告涞**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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