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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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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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河北**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品**责任公司诉被告沧州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品**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金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