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有限公司、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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