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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