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栋诉被告衡水**有限公司、河北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与被告衡水**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河北建**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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