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那翔、辽宁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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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沈阳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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