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刘*与被执行人**社区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170元,执行费2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社区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二初字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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