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大连**限公司顺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大连泓**顺鑫分公司、大连**限公司、大连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1)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本案的被执行人中的大连**限公司变更为大连**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工商企业变更查询卡为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的被执行人之一的大连**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经大连**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市**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连**限公司依法将名称变更,名称变更后的企业依法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被执行人之一的大连**限公司变更为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清偿债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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