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包**诉沈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包**诉被告沈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鄢**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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