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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沈阳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沈阳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苏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苏**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自愿撤回原审诉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自愿撤回原审诉求,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王**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二、撤销本院(2012)苏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受理费55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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