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佳**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佳**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佳**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0.5元,由原告沈阳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