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沈阳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沈阳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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