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普兰店**有限公司与大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甘*初字118号民事判决书,后大连**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大连**法院作出(2015)大民二终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限公司给付普兰店**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连**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普兰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普兰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连**民法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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