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沈阳华**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沈阳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1号民事裁定书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沈阳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沈阳**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沈阳天雄**有限公司与被被执行人辽宁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董**与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沈阳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刘*与法库县**区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大连**限公司顺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案件裁定书
原告沈阳兴**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包**诉沈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