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17310.00元,执行费为16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申请人沈阳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刘*与法库县**区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沈阳兴**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包**诉沈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姜**、河北**限公司、大连汉**限公司、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大连**限公司顺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案件裁定书
原告大**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普兰店**有限公司与大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