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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蒋**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凤冈县卫计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其在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凤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01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杨*、蒋**执行其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104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凤冈县卫计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凤冈县卫计局撤回审查执行凤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01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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