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赞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费用,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赞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