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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迁西县公安局以其到北京**周边非正常上访为由,违法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9号行政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迁西县公安局2014年4月15日作出迁(城)行罚决字(2014)第01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载明被处罚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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