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物价局对被执行人王**不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限被执行人王**于三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郭**与迁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红诉与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肥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遵化市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吕**与肥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尤**不服邯郸**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