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物价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物价局对被执行人王**不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限被执行人王**于三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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