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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不服邯郸**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涛诉被告邯**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原告所诉事项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尤**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尤**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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