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毕**梦雨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毕*、隰梦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7月5日作出的(2014)第(19-047)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9-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9-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9-0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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