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周**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周**在2007年9月12日依法批准宅基地一处,批准面积200平方米。周**于2008年春动工建房三间,并形成院落,实际占地总面积314.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0.5平方米,超出合法面积114.9平方米。后又于2014年春在现周**居住的住宅西侧建了一处彩钢车库,占地面积24.7平方米。占地类别:园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宽国土资(碾)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主房南侧地基外沿向南平移4.4米处始以南范围内的超出批准占地上的围墙和其弟弟院外的彩钢车库。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建车库占地0.0247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周**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能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周**作出宽国土资(碾)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周**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周**已在本院立案审查期间将罚款0.0247万元全部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宽国土资(碾)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周**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1、自行拆除主房南侧地基外沿向南平移4.4米处始以南范围内的超出批准占地上的围墙和其弟弟院外的彩钢车库。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由宽城满**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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